王某某
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
依安县新屯乡人民政府
辛俊义
原告王某某,现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安县新屯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依安县新屯乡直,组织机构代码00171XXXX。
法定代表人金鑫,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辛俊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安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依安县新屯乡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受伤时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请求应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关部门处理,所以原告起诉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苏永杰
书记员:吴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