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生
刘立彬(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卢瑞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堡支公司
田国明(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永生。
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负责人:薛雁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瑞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堡支公司。
负责人:李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国明,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生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栋
书记员: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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