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孙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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