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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敏,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尔增,临城县临城镇魏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王永恩证明系打印件,仅下部有署名“王永恩”,证人未出庭作证,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且上诉人在一审能提交而未提交,证明内容与王某某一审陈述及上诉状陈述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本案系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审理的案件,该裁定为生效裁定,因此王某某关于驳回王某某起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审判。王某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已作为王新友为户主的家庭成员依法获得土地承包份额。王庄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然按照第一轮土地承包继续延包,并未进行土地调整。王某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嫁至本村,在新承包户中未分得土地,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也未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王某某对原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某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即已单独立户承包土地,与王某某早已不是同一农户,一审判决其返还王某某2亩承包地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振防
审判员 郑延铎
审判员 王小英

书记员: 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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