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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春、胡某某与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永春。
委托代理人朱光红,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胡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春与被告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春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永春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元,由原告王永春负担。

审判员 何 为

书记员:杨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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