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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明与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永明与被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永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并承诺按月利率25%做回报,向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上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明确借期一个月,到期归还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2018年10月4日,原告让被告再续写了一份与上述借条同样内容的借条。此后,原告不断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仍未归还本金和利息。
  被告葛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6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8万元。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上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言明:今借王永明贤兄人民币8万元整,借期一个月,到期还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2018年10月4日,原告让被告续写了一份借条,借期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2月30日,其他内容一致。嗣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故诉状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借款事实可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永明借款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明以上述借款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石峰  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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