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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德与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永德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永德,农民。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王永德诉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小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傅东来、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王大雨已经就房屋达成买卖协议,且王大雨同意该宅基地由原告居住使用,并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交付原告持有,被告以与王大雨有纠纷为由将其所有的装载机停放在原告院门口,侵害了原告正常通行的权利。现原告请求被告排除通行障碍,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停放在原告王永德院门口的装载机移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王大雨已经就房屋达成买卖协议,且王大雨同意该宅基地由原告居住使用,并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交付原告持有,被告以与王大雨有纠纷为由将其所有的装载机停放在原告院门口,侵害了原告正常通行的权利。现原告请求被告排除通行障碍,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停放在原告王永德院门口的装载机移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任小硕

书记员:赵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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