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某县宝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才,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住所地宝某县宝某镇。负责人:陈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环宇,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其与同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已经与上诉人同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同发公司亦同意上诉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上诉人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某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业经上诉人同发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某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0.00元,减半收取7,390.0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0.00元(王某某预交12,140.00元、同发公司预交2,640.00元),减半收取7,390.0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世涛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于静哲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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