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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州与张某某、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永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力,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如意大厦一号楼1016室。
法定代表人:赵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涛,该公司国际部经理。

原告王永州与被告张某某、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旅游押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力、被告张某某、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永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出国押金6.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被告以让原告出国打工挣钱为由,让原告给他交纳了6.5万元押金,结果原告未能出国打工,我多次找被告索要押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退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原告王永州让被告张某某为其办理出国旅游事宜,交给被告6.5万元,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永州交来韩国旅游押金65000元。被告张某某为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代理,2016年6月18日被告张某某将钱交到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其开收据,写明:王永州赴日本、韩国旅游费38000元、赴韩国押金27000元。之后,被告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了五年多次签证,并安排原告去了日本、韩国。对于收取押金时口头商议内容,双方各持一词。原告主张6.5万元纯属押金,就是为了出国务工。被告则主张原告就是为了办理五年多次出国旅游签证。对各自说法原、被告均无证据证实。原告称出国后未找到工作,遂要求被告退回押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收据、国家旅游局旅发(2015)281号通知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永洲与被告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旅游合同的内容,双方各执一词,属于约定不明确。现双方针对押金的返还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原告要求返还押金,被告应当返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五年多次旅游签证,且安排了原告出国,支付了部分费用,原告主张6.5万元均为押金与事实和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永州押金27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永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590元,被告天津优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齐宏建 审判员  窦增辉 审判员  张建昌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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