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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冯志洁(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鲁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志洁,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志刚
审判员:张小智
审判员:安慧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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