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第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代表人:刘永政,村支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孝,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第一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其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其已预交7350元,超出部分应予退还)。
审判长 范晓丹
审判员 孙媛媛
审判员 刘大为
书记员:张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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