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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淑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英(原告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东市三南街三南六委四十六组。
被告:王淑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淑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梁智博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关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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