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41年10月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收集提供证据、出庭参加诉讼等一般代理。
被告郧西县鑫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597153180M。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等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郧西县鑫运置业有限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永宝 审 判 员 李裕强 人民陪审员 徐忠梅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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