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周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周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撤回起诉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于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