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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静,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祁福平,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良官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徐福新

书记员:苏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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