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大南关村南。
法定代表人:钟帅,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欣,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穆征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曲阳县双源供水有限公司、第三人穆征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璐琦 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 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
书记员: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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