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建洪,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13年4月22日,王某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2001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工资、福利及各项收入120万元;档案工资从2001年7月调整为行政序列,重新核算;现在还不到退休时间,要求2013年7月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事实和理由:1、违法骗退。2001年7月16日,在组织人事部门的逼迫下,我在“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的右下方签上了我的名字和日期,当时签的是空白表格。后来表上的内容和右下方本人意见栏内的签字,就不知道是谁签的了。2、违纪侵权。2001年7月前,我和同事们都在财政局按事业序列开工资;2001年7月,同事们都调整为行政序列开工资。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规定的受理范围,于当日作出【劳人仲不字(2013)第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13年4月25日向王某送达。王某于2013年5月18日诉至法院。
王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1、徐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11月18日制发的工作证一份(复印件)。2、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份(复印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又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王某诉讼的事项涉及人事编制、提前退休及档案管理等问题,并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产生的争议,因而不属于人民法庭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 史善军
书记员: 郭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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