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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诉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汪某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王某、孙金华向本院提供其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10号景江华庭a栋1718号[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4698号]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汪某银行存款988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某、孙金华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10号景江华庭a栋1718号[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4698号]的房屋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炼

书记员: 赵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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