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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孙长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力鹏,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孙长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致使被上诉人房屋墙体出现开裂现象,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墙体开裂时间问题,根据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已经确认被上诉人房屋墙体开裂与上诉人拆墙改造有因果关系,至于墙体开裂时间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诉人亦无证据证实该份鉴定有任何违法之处,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哈尔滨志诚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本案中,法院委托的哈尔滨志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黑龙江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关资质,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采信亦无不当。关于鉴定机构收费问题,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鉴定机构收费高于国家标准,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海    陆 审判员 袁丽斯代理审判员傅佳

书记员:李 军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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