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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汪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汪雪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汪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汪雪某在法定答辩期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亦予准许。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汪雪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雪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12,000.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亦予准许。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汪雪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雪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12,000.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吴海芝

书记员:丛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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