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杨某
梁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杨某、梁某某代理诉讼
冠县鹏伟物流有限公司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
被告杨某、梁某某代理诉讼。
被告冠县鹏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店街道办事处。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西路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冠县鹏伟物流有限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张继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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