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瑞,孙某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支公司
法定负责人王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士东,公司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武
书记员: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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