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月
杜跃辉(曲阳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曲阳县林业局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曲阳县灵山镇人民政府
张小林
原告王正月,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阳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灵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林,灵山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月与被告曲阳县林业局、曲阳县灵山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正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正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贾淑箐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李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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