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张华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艳,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治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静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发与被告殷某某、张治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发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俞渊清、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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