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东,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8日,双方签订《VOUSNENAILSALON合同书》,就该淮海路店约定原告占股28%、被告占股72%等。嗣后,原告陆续支付被告合伙出资款共计497164元,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出资XXXXXXX元,但实际被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该店至今未营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2018年5月8日签订的《VOUSNENAILSALON合同书》;二、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4971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现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