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欣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艳(系刘某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王兴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原告王欣欣与被告刘某某、闻某某、王兴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王欣欣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欣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欣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王欣欣预交76.00元),由王欣欣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书记员:刘珂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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