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
邱劭康
石玲玲(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巍,该公司经理。
地址:安平县北新大道128号。
委托代理人:邱劭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玲玲,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福林
审判员:张士远
审判员:韩锦鹏
书记员:马世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