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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
邱劭康
石玲玲(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巍,该公司经理。
地址:安平县北新大道128号。
委托代理人:邱劭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玲玲,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福林
审判员:张士远
审判员:韩锦鹏

书记员:马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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