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娜,系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系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建坤,又名苑欢,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长青,系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雪,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苑建坤、徐小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书记员: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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