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明。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陈鑫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陈友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陈翠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陈友均、陈翠娥、陈鑫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申请人王某某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东区7幢220号101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奉XXXX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陈友均、陈翠娥、陈鑫岚银行存款2,7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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