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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成年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伟光,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书记员: 李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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