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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成年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光,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书记员: 李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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