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沙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张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府臣,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1元,减半收取2826元,由原告王某担负。
审判员 宣少川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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