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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和、施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永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施金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占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张亚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和、施金江、王占奎、张亚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韦安兵
代理审判员 康瑞娇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

书记员: 杨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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