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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涵与张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梓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海园信用社家属楼中单402室。
法定代理人:王纹岩,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洪霞。
委托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梓涵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220元。伤残等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另行主张权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的答辩意见: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不是强行将车开走,而是经过了被告刘某的同意,在回租赁公司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是帮工人。
被告刘某的答辩意见:对交通事故发生事实没有异议,我认为张某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将车开走,不存在帮工的事实。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21时5分,被告张某无证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迎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怀抱王梓涵的行人王纹岩相撞,造成王纹岩、王梓涵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于当晚23时20分到黄骅市华西派出所投案。事故发生后,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纹岩、王梓涵无责任。2015年6月3日至6月4日原告在黄骅神农居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4日至6月27日在河北沧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粗隆下骨折、胸部损伤、肺挫伤、腹部损伤、脾损伤、肝损伤、脑震荡、肋骨骨折。
另查:被告张某驾驶的冀J×××××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刘某,该车系刘某从他人手中购买。2015年6月3日18时30分,张某问刘某是否有车,张某想去学校一趟。刘某开车和张某到了胜家宾馆后,刘某下车,让无证的张某驾驶该车,刘某告诉张某,去学校后将车开回租赁公司即可,张某在开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刘某未给冀J×××××车投保交强险。
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
一、医疗费26056.22元。(依据医院收费票据、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予以确认)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100元/日×24日,依据住院病历确认,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三、护理费3040元。(126.68元/日×24日,原告住院期间支持其由1人护理,标准按河北省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护理费)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故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31496.22元。被告张某借用被告刘某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做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做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既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又在明知被告张某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出借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被告刘某在本案中的过错,本院认为,刘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梓涵各项损失31496.22元;
二、被告刘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梓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二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仙

书记员: 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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