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细果(原告妻子),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二朝,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平山县温塘镇鹿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龙,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该村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平山县温塘镇鹿台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山县温塘镇鹿台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尹艳丽 人民陪审员 任奋波
书记员: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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