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李喆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雯,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琛,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王一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兆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李喆慧与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两个月以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某、李喆慧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李喆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李喆慧共同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周嘉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