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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姚某等与姚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原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玮,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姚兰珍,女,1949号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姚石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姚某与被告姚某某、姚兰珍、姚石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0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姚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清江

书记员:段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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