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霞,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
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停保场。
负责人:潘国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文某、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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