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代表人:赵永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春杰,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贾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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