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旋,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某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某市。
负责人:王水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桂兰
书记员:沈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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