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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石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化育沟村桃山10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偏桥子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卜云东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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