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东,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玉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59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东、被上诉人王玉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一、2014年11月份上诉人在其母亲白兰香中煤气后,因其母生活无法自理,所以由上诉人照顾其生活起居并为其看病(胃病、关节类等)。从其母白兰香中煤气到死亡(死亡时间为2018年9月3日)间隔约4年之久,在这4年中上诉人既要照顾其母的衣食起居又要给其母治病,故上诉人代替其母领取的粮补、养老金等共计6813.2元,根本就不够上诉人母亲白兰香自己的开销(被上诉人从未向老人出赡养费)。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2018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0536元。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母亲白兰香4年生活不能自理,并且有病在身,上诉人领取的6813.2元根本无法满足其母重的生活需要,上诉人还需要自己垫钱,故一审法院将6813.2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显失公平。二、退一步讲,如果一审法院将6813.2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那么上诉人在4年中为其母缴纳新农合费共计约450元,应当从6813.2元的遗产中扣除。并且从2011年到2014年,4年的粮补、养老金、低保补助、高龄补助等都由被上诉人支取,并未给付其母白兰香,此款项也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三、上诉人母亲白兰香的土地2.25亩一直由被上诉人王玉魁耕种,因上诉人为本村的集体成员,其母土地的承包、收益应当作为遗产平均分配,再者白兰香的土地有一部分在外出租,其租金也应当作为遗产平均分配。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玉魁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玉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领取原被告母亲白兰香的养老金3485元,返还领取白兰香的低保补助及种粮补贴款2540元,返还领取白兰香的高龄补助金1260元,合计728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玉魁和被告王某某系白兰香子女。白兰香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2018年9月3日,白兰香死亡。后白兰香儿子王玉魁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向其返还领取其母亲白兰香的养老金、低保补助、高龄补助及种粮补贴款,共计7285元。另查明。2014年11月开始,被告王某某持有白兰香的粮补、养老金、低保补助、高龄补助金的银行卡和存折,具体支取情况为:2017年6月-2018年6月养老金2000元;2015年3月-2018年6月粮补973.86元;2015年5月-2018年3月低保补助2420.43元;2014年11月-2018年6月高龄补助1419元,合计6813.29元。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9月3日,原告王玉魁和被告王某某的母亲白兰香死亡。白兰香生前已发的养老金、低保补助及种粮补贴款、高龄补助金现均为其遗产。被告当庭认可其支取白兰香粮补、养老金、低保补助、高龄补助金等共计7000元左右。被告王某某辩称支取款项用于老人日常生活,故不同意向王玉魁返还。但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人白某当庭陈述称白兰香并不知道存折交给王某某,且村委会证明白兰香由原告王玉魁和被告王某某二人赡养,被告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王某某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因白兰香已亡,原告王玉魁与被告白兰香均系其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又因被告王某某支取白兰香粮补、养老金、低保补助、高龄补助金合计6813.2元。该款项应由原告与被告均分。原告王玉魁应分得3406.6元,被告王某某应分得3406.6元。又因王某某已支取6813.2元,故王某某应返还原告王玉魁3406.6元。原告王玉魁提出白兰香的养老金、低保补助、高龄补助及种粮补贴款,应由被告王某某全部向其返还的主张,无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玉魁款项3406.6元;二、驳回原告王玉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王某某是否应给付被上诉人王玉魁3406.6元。上诉人王某某支取的是其母亲白兰香的粮补、养老金、低保补助和高龄补助金共计6813.2元,该款项属于白兰香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继承人平均分割。双方均是白兰香的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利,故上诉人王某某应将支取白兰香款项的一半,即3406.6元给付被上诉人王玉魁。上诉人王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因其未在一审提起反诉,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上诉人王某某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关振华
审判员 张振防
审判员 张庆格
书记员: 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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