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某
雷某某
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桂某,农民。
被告雷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桂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素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除外。被告丈夫薛启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此借贷关系发生在薛启与被告雷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启现已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合法有据,本院应于支持。被告主张因原、被告素不相识原告主体不合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该借款属于大额借款,原告不知情,即使借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实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承担归还义务,但被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不知情,对被告的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4年10月底薛启口头以交暖气费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2014年11月底以买车为由向其借款10000万元,2015年8月底以出车没钱加油向其借款3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原告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某归还原告王桂某借款6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费850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除外。被告丈夫薛启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此借贷关系发生在薛启与被告雷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启现已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合法有据,本院应于支持。被告主张因原、被告素不相识原告主体不合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该借款属于大额借款,原告不知情,即使借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实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承担归还义务,但被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不知情,对被告的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4年10月底薛启口头以交暖气费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2014年11月底以买车为由向其借款10000万元,2015年8月底以出车没钱加油向其借款3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原告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某归还原告王桂某借款6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费850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军
书记员: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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