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某
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吴松球
江某某
吴江亚系二
的儿子
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桂某。
委托代理人曹湘宇、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松球。
被告江某某。系吴松球的妻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江亚。系二
被告的儿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某诉被告吴松球、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王桂某承担。
本院认为,王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王桂某承担。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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