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劲峰
书记员: 李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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