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东段。
负责人:高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0.00元,减半收取计11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井泉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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