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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韩志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武运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卉

书记员:郄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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