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长春,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高铁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王某某、高铁厚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升信
书记员:梁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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