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苏东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乐陵市。系被告侄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翟晓玉
书记员:么聪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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