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陈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杨军。
被告:宋来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王某月、陈某、陈波与宋来保、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月、陈某、陈波于2018年6月6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定解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月、陈某、陈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
审判员 张勇
书记员: 马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