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谭XX,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谭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因原告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11 700元,余额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